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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须具备条件

信息来源于:凯里在线 发布时间:2014/6/13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册在编职工,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在当中未发生过支取的。
若其配偶是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在当中未发生过支取。同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所购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具有资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合法的、具有资格的担保中介机构的担保。
六、夫妻双方任一方现未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曾经贷过,须已还清一年以上,且再无其它住房贷款记录,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利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范本)。
二、借款申请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的,须提交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若其配偶是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离)婚的提交《声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月工资证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配偶方(本省国有单位在册在编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未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省直的由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
八、借款申请人需将配偶(限于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开户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册在编职工,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在当中未发生过支取)月工资和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测算依据的,提交:配偶方的《月工资证明》(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借款申请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册在编职工)需将退休年龄算至65岁的,提交:相应的《在册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其他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提交:
1、《商品房买卖合同》(须附盖有房开公司公章的红线户型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已付购房款总价3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情况》(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提交: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加盖房开公司公章)复印件2份;
3、测绘机构出具的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已付购房款总价3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情况》(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购二手房。提交:
1、已付购房款总价4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2份;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贷款购二手房的客户需在该房屋过户后的60天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1、购集资自建房。提交:
(1)已付购房款总价3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省房改办的建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与单位签定的“房改房售房合同”原件2份;
(4)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集资自建房补款通知书》(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补交土地收益金。提交:
(1)已付购房款总价3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补款通知书》(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办理“直通车”。提交:
(1)已付购房款总价30以上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省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与单位签定的“房改房售房合同”原件2份;
(4)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补款通知书》(范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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