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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须知

信息来源于:凯里在线 发布时间:2011/12/12

权利人申请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应提交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受理→房产测绘→实地查看→初审→审核→记载于登记薄→收费→发证。

所需证件、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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