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凯里在线 发布时间:2011/12/20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