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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凯里在线 发布时间:2011/12/20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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