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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榕江]榕江县实行社会管控措施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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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30 1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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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社会管控措施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以及上级相关要求,现就关于强化社会管控的有关决定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各村(居)委会实行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人员进行排查,重点对2019年12月20日后来自或途经湖北尤其是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外省人员、本省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三类重点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登记和监测,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居家隔离观察14天以上等措施,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帮助提供2019年12月20日后来自或途经湖北尤其是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外省人员、本省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线索。

  二、对有发热(体温≥37.3℃)且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同时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者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或者与新增疫区确诊病例有关联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范进行卫生检疫。

  三、在全县范围内的高铁站、高速收费站、重点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和卫生检疫卡口,对所有车辆和人员实施体温检查、身份排查等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所有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

  四、县内所有营运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全部暂时停运,特殊情况由县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调配、统筹安排。

  五、暂停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聚集性就餐经营活动,包括各种人群集中的酒席、聚餐、聚会和农村(社区)群众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红喜事一律停办缓办,丧事一律简办速办,严格限定人员规模,做好个人防护,并报所在村(居)委会备案。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送餐制,餐饮服务单位应以疫情防控大局为重,在特殊时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共义务,无条件执行退改措施。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餐食堂要实行分餐制、盒饭制等灵活就餐方式,暂停聚集性就餐;全县公务人员必须带头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会、聚餐等相关活动。

  六、县人民政府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恶意囤积、欺骗消费者、恶意抢购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平稳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对紧缺的医疗、防护、防控等应急物资和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千方百计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将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物资用于防控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酒店、餐馆、客栈、民宿等旅馆业暂停来榕人员住宿订单,对已预订客房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要掌握住客来源、活动动向、身体状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县疾控中心报告(24小时值班电话:0855-6620247)。

  八、暂停县城和乡村赶集活动、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暂停姑妈回娘家、斗牛、斗鸟、斗鸡、广场舞等一切群众性文化活动,禁止在城乡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游乐设施。

九、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对农贸市场,特别是活禽区,实行严格的消杀制度。

  九、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对农贸市场,特别是活禽区,实行严格的消杀制度。

  十、对各类公共场所实施严格消杀制度,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县内所有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快递、物流、银行及经营性门面等各类经营性场所,要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服务人员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场所消杀等防疫相关制度。

  十一、全县所有旅行社(旅行网点)暂停县内外旅游服务业务,所有KTV及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网吧、茶楼、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全面暂停;电影院、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全县各类培训机构一律暂时关闭,各种人员聚集培训活动一律暂停;全县所有宗教活动(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县内所有景区暂停对外开放。

  十二、实行严格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请广大群众保持良好心态,从权威部门(媒体)获取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尽量减少走亲访友活动,尽量避免与外来人员接触。

  十三、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群众卫生防疫知识普及教育,分层次、分区域开展非聚集性的城乡公共环境卫生及家庭环境卫生清洁行动。

  十四、各村(居)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十五、对拒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管控措施,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严格进行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榕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来源:榕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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